2018年3月31日 星期六

環評修法重開機 環團籲:這個會期就進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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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曾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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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修法重開機 環團籲:這個會期就進立院

發表日期:2018/03/30 環境資訊中心 上稿編輯: 賴溫狠


環境法律人等環團30日舉行記者會,要求《環評法》政院版草案這個會期內就要送入立院。「不要拖到選舉會期!」他們擔憂等到那個時候,可能無法獲得妥善的審查,或是甚至遭到遺忘。
深澳燃煤電廠通過環差案後,環保署去年9月已推出草案,卻一度停擺的環評改革也重新受到關注,先是行政院長賴清德、環保署長李應元在立院質詢中表態六個月內將環評法政院版草案送入立法院,立院衛環委員會蔣萬安等立委也要求環保署一個月內將母法送入行政院、環評施行細則三個月內送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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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修法因為深澳案爭議受重視,環團呼籲政院版草案這個會期就送進立院。賴品瑀攝。
環團除了要求盡快展開修法程序,也從長期參與環評、環境訴訟的經驗出發,提出五項修法建議,包括環評結論遭撤銷後,開發許可也將失效;負責調查的顧問公司不再受開發單位委託控制;二階環評有更實質的民間參與;老舊環評退場;政策環評效用再提高等。

環評結論撤銷就停工 斷開開發單位顧問公司連結

目前環評結論遭撤銷、廢棄後,當時因環評過關而取得的開發許可卻沒有因此連帶失效,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張譽尹回顧,林內焚化爐、中科三期、美麗灣度假村、新園農場等案例,這些案子的環評結論在公民訴訟後遭到撤銷,不過卻大多在訴訟有結果前已經完工,對環境已經造成了實質的傷害。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律師郭鴻儀指出,像是中科三期的「停工不停產」、美麗灣的違建與否爭議都是因此而來,因此他們建議環評法應補上明確規定,當環評結論因訴訟等原因失效時,開發許可也應該連帶的一起失效。
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入閣啟動環評制度改革時,曾經拋出「顧問公司改由環保機關統一聘任」的想法,但在去年9月公布環保署版草案時,卻不見相關規定,當時詹順貴解釋說,仍須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時間去內化,與增加人力物力,因此並沒有在這一次的修法處理。
但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蔡雅瀅表示,這也是長久以來環團觀察到的弊病所在,因此還是期待環保署這次就能把環評調查轉向由政府主導,不但讓個案的調查資料可信,更可建立環境資料庫。
看守台灣秘書長謝和霖表示,現況下由於出資聘請顧問公司的是開發單位,顧問公司為了協助開發單位過關,就失去中立客觀的立場,不但環評的調查資料經過開發單位看過,甚至得替案子說好話、隱藏資訊、甚至說謊。蔡雅瀅表示,這樣也導致環評委員除了要看資料評估環境影響,更得先當「偵探」,以觀塘工業區的藻礁生態爭議為例,明明許多人當場現勘看到海岸「紅通通一片」都是藻礁,但中油提出的調查報告卻是生態狀況不佳,實在難以接受與理解。

陳年老案要退場 二階環評、政策環評要落實

再者,包括深澳案、觀塘案、東海岸大型開發等「陳年老案」苦無退場機制,在時空條件大不相同的狀況下,卻持續在環差審查中打轉,一向遭諷刺「永續審查」。詹順貴在草案已經提出環評結論效期、新增得變更或廢止環評審查結論的補救。環團也以深澳案舊電廠已除役多年、觀塘案當時人們對藻礁的珍貴一無所知的經驗為例,重申當環境現況已有重大改變或發現時,應該重新環評,甚至得變更或廢止原環評,讓老案退場。
環團也對二階環評、政策環評的機制如何落實民眾參與有所期待。北海岸反核行動聯盟執行長郭慶霖提出,應有專業的協助與引導民眾參與,才能讓民間實質進入討論。他以核一等核電設施將除役為例,認為並非是拆除,就是對當地有好處,就不需妥善環評,因為這些除役應該是要設法回復原貌,當然需要當地民眾的經驗與意見,但遺憾的是,以核一除役二階環評為例,卻在討論過程中遭誤導入回饋金。
彰化環盟總幹事施月英,指出目前的環評法有關政策環評太過簡陋,不但需要政策環評的項目過少,即便做了也有定位不明、政策效力影響不大的遺憾。
雖然過去詹順貴常以離岸風電有做政策環評,所以後續個案審查比起陸域風機順暢,來鼓勵其他部會不要抗拒政策環評。不過施月英指出,去年一年彰化通過的18個風場個案其實不在列入離岸風電的政策環評內,經濟部其實只對「第二階段」的潛力場址做政策環評,導致雖然政策環評已經提出「距離白海豚棲地1000公尺,優先開發航道外側區塊」的原則,但後續受審的個案卻因為不在當時政策環評內,而不用遵守該原則,還是部分落腳在航道內,有衝擊白海豚等海洋生態的奇怪現象。
施月英也指出,科學園區的政策環評,從2007年中科四期環評時定調要做卻拖延至今未完成,也顯示新的環評法應該對政策環評再做強化,不要讓政策環評淪為裝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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