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劉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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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污法加嚴車輛管制 許可證、會同會商11日再戰立院
2018/04/09 環境資訊中心
空污法修法9日在立委衛環委員會完成第一輪討論,今次討論內容主要是有關移動污染源、與各項罰則提高上限,較無激烈攻防。全台的500多萬台二行程機車,與7.6萬台一二期柴油車等老車,可能面臨未來不能進入空污維護區的限制。
草案有100條條文,目前僅留下20條處於保留狀態,其餘大多通過。包括會同會商之爭、許可證核發規範等爭議較大的部分,則留待週三(11日)展開第二輪討論。目前國民黨的版本尚未付委,召委邱泰源預估,應在週二的院會可以完成並即時趕上週三的討論。
空污法草案從36條到第46條是有關移動污染源的管制,環保署這次提出新增交通工具以外移動污染源的管制,並禁止汽車安裝影響空污減效裝置規定;加嚴出廠10年以上交通工具的排放標準;各縣市劃設的空品維護區,得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並對汽車排氣定期檢驗提出更有力的規範。包括500多萬台二行程機車,與7.6萬台一二期柴油車,預料將是首當其衝者。
第40條在空品維護區,縣市政府將有權禁止限定特定車輛進入、限定燃料與動力型式。違者將以第76條處以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
第43條則是有關汽車定檢,修法後將由環保署負責設置檢查設備,再委託其他交通主管機關辦理,環保署空保處處長蔡鴻德表示,目前將是由環保署支付費用,但是未來將逐步調整改為車輛擁有者負擔,初步可能從第一次沒驗過者,第二次檢驗必須自行負擔開始做起。
未依法做定檢者,將遭以第80條處罰,首先開罰500元、逾期一個月未定檢者罰1500元、六個月3000元,最嚴重可能遭註銷牌照。
這次修法,罰則普遍皆是「上限提高,下限不動」的狀況,多項違規可以最高罰到2000萬元。第75條規定,漏報空污費者,將遭追繳2倍的應繳費額。
其中公私場所若未採緊急應變措施、縣市必要措施者,「情節重大」者將依第59條停工停業,甚至廢止操作許可、勒令歇業。至於到底什麼是情節重大,則在第96條新增,明言七項,以補救過去沒有明確定義,縣市政府鮮少真的下令停工的漏洞。
這七項包括「一、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污染源,違反本法之規定。二、經處分後,自報停工改善,經查證非屬實。三、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四、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五、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中含有害空氣污染物質,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六、以未經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之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或調整廢氣排放流向,致空氣污染物未經許可證核定之收集或處理設施排放。七、其他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之行為。」
除了違反第32條之1因燃燒等行為者生粒狀污染物者的下限下修1200元,其他大多大幅提高上限,蔡鴻德解釋,該條由於是行為罰,由於態樣龐雜,站在微罪輕罰的精神,比照廢清法與水污法,降低下限。也由於這次修法提高上限,罰則的級距也將拉大,因此後續也得回頭檢討既有的子法「裁量基準」。
跟進水污法、廢清法的腳步,空污法也加上了吹哨者條款,鼓勵內部舉發違規污染。在立委陳曼麗的建議下,環保署承諾增加法律扶助的部分,以減低吹哨者所面臨的壓力,未來將以子法來規範如何進行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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