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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少採天然礦石 回收料成分達15%、10% 環署將發水泥環保標章
2018/03/16
環境資訊中心 作者:賴溫狠
去年因礦業爭議,立委蘇治芬去年8月提出設置水泥環保標章的建議,經過半年的研議拋出草案,16日舉辦公聽會,管考處處長洪淑幸表示,目標8月底前上路。
這此水泥環保標章適用於「CNS61」也就是俗稱「卜特蘭」水泥上,環保署提出金級環保水泥標章的水泥摻配回收料比率高於15%、銀級10%的規定。
回收料來源包括《廢清法》公告或許可再利用、《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公告再生資源、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污染防治設備所產生的脫硫石膏。洪淑幸表示,水泥環保標章是鼓勵性質,鼓勵業者使用回收料來取代開採天然礦石。而政府的公共工程必須優先採購有環保標章的水泥。把回收料的比例訂在15%、10%,這是業者「再努力一點就能做到」的目標,環保署表示,目前國內業者的回收料使用比率最高約有19%,從過去水泥工業同業公會曾所提供的資料來看,國內水泥生產兩大龍頭替代原料的使用狀況,2016年台泥是18.46%、亞泥則是1.32%。
中聯資源公司提問,反觀鄰國日本所提出國家環保水泥規範「JIS」將國家標準的環保水泥訂在回收料50%,不過後續環發會解釋,日本目前將水泥窯當作焚化爐在使用,處理生活廢棄物,因此JIS的環保水泥只能用在非結構上。但台灣的水泥環保標章,將同時符合「CNS61」,在使用上需要確保安全性,兩者並不相同。
亞泥花蓮廠副廠長陳志賢則從實務上提出顧慮,先問了回收料是否需百分之百來自國內,不得使用進口回收料?再者他對將高爐爐碴、高爐爐石粉、煤灰等摻入水泥的可行性提出質疑,表示一般而言水泥廠不會加飛灰、爐渣,石膏才是主要可能摻入的回收料,然而石膏要採用天然石膏或是脫硫石膏,目前多是看當時價格決定。陳志賢質疑來自污染防治設備所產生的脫硫石膏,目前在廢清法的定義上已非屬廢棄物而是「產品」,過去台電也曾以「副產品」為名申報脫硫石膏,如此一來是否就不能算為回收料,環發會則澄清,在溯源後確認乃防治設備產生後再利用者變算數。另脫硫石膏可能涉及空污排放許可證,洪淑幸諾將會與空保處協調。陳志賢也提出,目前政府將廢棄物作為輔助燃料列為循環經濟的一環,因此亞泥建議將製程中水泥窯有使用輔助燃料也列為環保標章認定的條件之一。循環台灣基金會專員劉李俊達則持反對意見,認為將物質做為燃料屬再利用中的最下策,不贊同將此列入環保標章。洪淑幸表示,還是需最瞭解實際狀況的業者的聲音,統籌各界的意見,擬出最合適的機制,如有必要將再開公聽會,目標於8月正式上路。
心得:回收和環保相關議題已然成為近來大眾關注焦點,同時認知到如日本等國家對於廢料或燃料標準的規定與我國的差異,追求日新月異進步的科技同時,關注資源稀少與枯竭之議題也是為了不斷進步不可或缺的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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